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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度
2013-06-08 10:42   审核人: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快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而实行的一项重要决策。为了充分发挥国家助学贷款在学生资助体系中的主体作用,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 学生申请助学贷款的条件

国家助学贷款范围限于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并且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生活节俭,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四)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确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具体范围如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孤儿,其他亲属无资助能力。

2.单亲,且无固定收入。

3.父母因病需长期住院治疗。

4.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在高等学校就读,家庭经济不足以支付学费。

5.父母均下岗,且无固定收入。

6.家庭所在地区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

7.父母没有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

8.本人在校期间每月最低生活费标准低于学校所在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

9.其它异常变故致使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学费。

(五)诚实守信,无道德不良记录。

(六)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七)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贴息

(一)国家助学贷款分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学费贷款最高不超过学生学费收取标准,每年累计贷款额不得超过6000元人民币。

(二)还款期限: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1—2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三)贷款的学生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第二学位及专升本而造成无法按原计划还款的,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展期手续。

(四)贷款利息: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有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

(五)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借款学生因违约造成的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三、贷款申请、受理和发放

(一)助学贷款采用信用方式申请、受理和发放。

(二)助学贷款实行学生每年申请,经办银行每年审批,借款合同采取一年签订一次的管理方式。

(三)学生申请贷款,应在每年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系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本人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助学贷款的证明)。

3.学生家长的贷款承诺材料(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同意学生贷款并愿意监督学生还贷)。

4.乡镇(含)、区(含)级以上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四)系对学生的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初审,审查完成后,对通过的审查贷款学生进行5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办公室。

(五)国家助学贷款实行每学年一次申请、经办银行每学年审批的管理方式。

(六)学生的学费贷款用于支付借款学生学习期间的学费;基本生活费贷款用于学生自身日常基本生活费用的支出。借款学生应严格按照贷款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四、贷款的偿还

(一)贷款学生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和还本付息计划,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学生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协商后可提前还款。

(二)提前还款

贷款学生有偿还能力且愿意在离校前还清贷款的,最晚在毕业前一个月(每年5月1日前)带银行卡去经办银行一次性还清。并将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复印件交于系。

(三)展期

1.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的贷款学生,可在毕业前1个月通过系向学校资助部门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证明。展期期间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全额负担。所有展期手续必须在每年6月15日前完成。

2.对于参加西部志愿服务计划的贷款学生,可在志愿服务协议签订后,向学校资助部门提出展期申请。

(四)应征入伍

对应征入伍的贷款学生,系应当在该生入伍前向学校资助办公室汇报,再视其具体情况处理:有能力提前还款的,将已发放贷款还清,并将原合同作废。若复员返校之后有需要,可重新向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无力提前还贷的,可以申请展期。展期申请和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等申请展期手续必须在入伍离校前全部完成。

(五)代偿制度

对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届毕业生,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可以申请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具体要求参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五、助学贷款的校内教育管理

(一)依托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平台,对贷款学生进行贷后教育管理。

(二)定期组织开展以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和挫折与成功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主题教育活动,结合新生入学教育、大学生素质教育等教育项目,组织形式多样的活动。

(三)建立贷款学生信用档案,培养学生诚信意识,督促贷款学生及时归还贷款本息,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

(四)落实“一对一”谈心制度

组织辅导员与贷款的毕业生谈心,记录谈心信息,了解其经济情况、就业情况等信息,强化学生的诚信意识。

(五)落实与家长沟通制度

在学生申请新贷款和学生毕业前与贷款学生家长沟通,让学生家长及时掌握该学生的贷款和还款信息。

(六)积极开拓勤工助学岗位,鼓励、引导、帮助贷款同学参与勤工助学活动。

(七)对贷款学生的学习成绩给予关注,帮助学生获得良好成绩以保证其有资格继续享受助学贷款政策。

(八)在心理健康教育和职业生涯规划方面更多地关心贷款学生。

六、贷后管理

(一)在贷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给予办理出国手续;凡需转学的学生,必须在本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学生贷款的债务划转后,或者在该学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本校方可办理其转学手续;对中途辍学、退学、开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行离校、死亡、失踪的学生,本校协助有关经办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然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二)组织毕业班辅导员与贷款毕业学生进行一对一谈心,并在学生毕业离校之前记录学生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联系地址(家庭地址、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情况。

(三)贷款学生毕业之后,贷款全部本息还清之前,若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联系地址(家庭地址、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情况发生变动,贷款学生须将以上变动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放贷银行和学校。

(四)贷款人贷款账号遗失或更改,应及时与经办银行联系。

(五)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在寒暑假期就进入还款期学生的就业情况、收入情况、还款情况进行调查和访谈,并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总结。

七、违约学生的处理

(一)违约学生是指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学生。

(二)贷款的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三)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四)经办银行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将不讲信用(违约)的贷款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信息公布于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

(五)对隐瞒真实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如家庭经济不困难及其他弄虚作假者,视情况进行处理:

1.与银行协商,停发国家助学贷款;

2.停发校内贷学金、奖学金、困难补助及其他资助;

3.情节严重者,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音乐系

201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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